审理 “意外之喜却转为放弃之痛”,车主要赔 庭审时,小慧夫妇和阿民都到庭参加。小慧夫妇认为,胎儿的流产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说到胎儿,小慧数度哽咽道,若胎儿是健康的,她一定会生下来。胎儿的失去给她和丈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被告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阿民称,他愿意承担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但后来的人工流产与他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慧已生育两胎,此为第三胎,并不在原告夫妇的计划当中。即使胎儿生下,原告也应承担计划生育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接受流产是小慧的个人选择,但与交通事故密不可分,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查出怀孕“本属于意外之喜,却转为放弃之痛”,其中无形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小慧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小慧受到的各项损失总计28680.15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鉴定费2500元由阿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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