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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揭晓

2018-07-03 08:53:51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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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汪岳锋 陈松树 漫画张平原)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

近期,市检察院开展了2017年度法律监督十佳案件评选活动,从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最终评选出李某故意伤害案等十个案件为“2017年度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依法监督

解决搁置多年刑事案件

2011年5月17日,李某伙同他人携带工具在厦门市海沧区某村一麻将馆,砍击张某头部,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侦查机关对李某刑事拘留后,未及时、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导致李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案件长期被搁置,张某多次上访。海沧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函建议更换侦查人员,并自行对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关键性证据。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点评】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是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的重要内容。如何破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难题,本案是一个成功范例。本案针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久侦不决的问题,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深入侦查一线,缜密分析案情,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解决了这么一起被搁置近五年的刑事案件,惩处了犯罪,维护了被害人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敏)

不枉不纵

依法处理在校生犯罪

谢某康与在校生林某明合谋非法获取淘宝买家信息用于出售牟利。自2016年6月下旬起,二人以招工为名雇佣社会人员谢某航及在校生戴某坚、张某洲、郑某、张某丰等人,使用专门软件在网上非法获取大量淘宝买家信息,由谢某康将其中2000余条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翔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根据涉案人员犯罪情节,建议公安机关对3名未成年在校生张某洲、郑某、张某丰直接取保候审,不予提请批捕。在审查逮捕阶段,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对两名主犯谢某康、林某明批准逮捕,对两名成年从犯谢某航、戴某坚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用心办案,对两主犯谢某康、林某明及一名成年从犯谢某航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对四名在校生戴某坚、张某洲、郑某、张某丰作相对不诉处理,并向所在学校发出检察建议,防范“暑假工陷阱”,为广大学生敲响警钟。

【点评】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型案件,在当时法律适用模糊且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准确领会法条精神与社会脉动,前瞻性正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情节严重”标准,厘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准确打击犯罪。在批捕与起诉阶段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相关人员根据其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等,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决定,在未成年人犯罪上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方针。此外,积极开展类案预防,参与社会管理,扩大办案效果。本案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敏)

宽严相济

专业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2015年7月,温某和(案发时16周岁)因情感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林某背部,致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温某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坦白、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在对温某和作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积极参与对温某和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帮扶矫治等工作,并通过面谈沟通、登门家访、微信联络、公益助人、拓展活动等形式,切实达到矫治个人行为、修复亲子关系、优化社交能力等目标,使得涉案未成年人在个人、家庭、社会各方面内在能力与外在环境均得到显著改善。同时,思明区检察院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司法社工履行帮教职责的不足和瑕疵予以监督和纠正。

【点评】本案积极贯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少年司法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探索。一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诉讼阶段的衔接合作:审查起诉阶段重在社会调查与评估,附条件不起诉阶段重在帮教,不起诉决定后重在跟踪回访、巩固帮教成果。二是联动社会多方参与,全方位综合开展帮教工作,包括专业化帮教、家庭化帮教、社会化帮教等,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使未成年被告人成功复归社会。尤其是本案创新帮教机制,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引入专业社工开展个案帮扶,进行人性化、专业化的司法社工服务,成效好,具有推广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敏)

审查要案

把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察厅原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原局长钟世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贿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反腐大案,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审查,圆满完成了该案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系列任务,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定,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省部级领导职务犯罪专案,办案质量高,办案效果好。一是组织有力。成立业务精湛的办案组,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二是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细致梳理证据,严格证据审查,正确法律适用,准确打击犯罪。三是庭前精心准备,庭审公诉指控有力。四是坚守程序,注重人文关怀、感化教育,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关注被告人的诉求,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达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敏)

司法救助

温情办案暖心灵

2017年,集美区检察院成立了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集中开展了“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系列司法救助活动,由检察长亲自任组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共向胡某婷、马某跃等7名因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66万元。同时,集美区检察院还制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回访和帮扶三年工作计划书》等文件,进一步巩固了办案效果。

【点评】开展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在一年内办理案件最多、救助人数最多、发放金额最多的系列司法救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本案就开展司法救助的机制与方法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一是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二是主动救助,内外协作,形成司法救助工作合力;三是推行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专业化,开展后续关爱回访和帮教;四是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本案的经验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学敏)

审查调解并重

三方参与促和解

李某群在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鞋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但是,李某群离职后即加入其丈夫成立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原公司客户带走,给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起诉至法院。由于证明李某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李某群被终审宣告无罪。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审判机关对李某群的无罪判决并无不当,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客观存在,不予相应赔偿不公平。市检察院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对被害单位的合理损失进行了确认,并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矛盾化解。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了谅解,李某群向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40余万元。

【点评】原案经审判机关多次裁判,至申诉案件办理时已历时六年,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双方矛盾重重。市检察院一方面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积极邀请第三方人员共同组织调解,依法化解矛盾,打开工作局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人员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新机制,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值得借鉴。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启动公益诉讼

力促生态环境修复

厦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采矿后,未依法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致其采石坑成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负有监管职责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未及时督促该公司恢复矿山生态。同安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向该局提出依法履职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后,同安国土分局立即向厦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促使该公司与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签订《矿坑转让协议》,将该采石坑转让给某土石方工程公司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对该采石坑进行了回填,有效恢复了采石坑的生态环境。

【点评】本案系厦门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案,所监督事项涉及近几年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石坑。同安区检察院通过对同安国土分局不依法行政的检察监督,向政府制发《关于采石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成功推动了采石坑回填综合治理工作。此案紧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核心,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提起抗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13日,刘某华在湖里区海天路一小区与杨某华因琐事发生纠纷,被杨某华推倒在地,后到医院治疗,初诊腰椎骨折,同年12月23日因医院复查未发现骨折,伤愈出院。2010年1月7日,在湖里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杨某华一次性赔付给刘某华医疗费等费用2000元,双方不再向对方追究其他责任或索要其他任何赔偿。后刘某华发现腰椎骨折未愈,到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并起诉杨某华,要求进一步赔偿,但未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虽然刘某华关于调解协议无效的理由难以成立,但原调解协议系在刘某华在医院诊断未发现骨折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后续骨折治疗不具有约束力,且其在知道误诊事实1年内向审判机关起诉,应视为行使了撤销权。故原判以申请人未行使撤销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经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同级审判机关提出抗诉,得到再审支持,改判杨某华赔偿刘某华医疗费等共计57389.62元。

【点评】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履行监督职责,不因存在“一次性赔付”的调解协议即认定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也不因标的额小、当事人可能缠诉等因素而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不予监督。此案的成功经验在于,检察机关的审查不仅应针对申请监督理由,还应发现申请人未表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监督事由;对原判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应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情况,夯实论据,增强说服力。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侦查信息化

实现案件快侦快破

2017年3月,时任厦门某看守所协警的吴某生,明知不得与在押人员攀谈、不得违规为在押人员寄送物品或传递信息,仍接受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雄请托,帮助杨某雄和其同案犯孙某东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吴某生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海沧区检察院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在数千条数据中发现涉及案情的有力证据,以此为突破口终使吴某生认罪服法。吴某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侦查信息化;及时破案,实现快侦快破。海沧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有效惩治了司法腐败,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依法从重打击

震慑骗税犯罪

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盛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在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采取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4亿元。

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夯实了证据基础;审查逮捕阶段坚持司法审查,复核关键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厘清不同人员责任,追加认定犯罪数额。最终主犯张某盛被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本案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督办的典型案例,是目前我省案值最大的骗税案件,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作案,环节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市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复核关键证据、追加认定犯罪数额,这对骗税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及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还有效震慑了骗税犯罪,为净化我市税收环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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