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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揭晓

2018-07-03 08:53:51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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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解并重

三方参与促和解

李某群在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鞋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但是,李某群离职后即加入其丈夫成立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原公司客户带走,给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被起诉至法院。由于证明李某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李某群被终审宣告无罪。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审判机关对李某群的无罪判决并无不当,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客观存在,不予相应赔偿不公平。市检察院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对被害单位的合理损失进行了确认,并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矛盾化解。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了谅解,李某群向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40余万元。

【点评】原案经审判机关多次裁判,至申诉案件办理时已历时六年,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双方矛盾重重。市检察院一方面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积极邀请第三方人员共同组织调解,依法化解矛盾,打开工作局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人员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新机制,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值得借鉴。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启动公益诉讼

力促生态环境修复

厦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采矿后,未依法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致其采石坑成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负有监管职责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未及时督促该公司恢复矿山生态。同安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向该局提出依法履职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建议后,同安国土分局立即向厦门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促使该公司与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签订《矿坑转让协议》,将该采石坑转让给某土石方工程公司作为建筑废土处置消纳场。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对该采石坑进行了回填,有效恢复了采石坑的生态环境。

【点评】本案系厦门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案,所监督事项涉及近几年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石坑。同安区检察院通过对同安国土分局不依法行政的检察监督,向政府制发《关于采石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成功推动了采石坑回填综合治理工作。此案紧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核心,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提起抗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13日,刘某华在湖里区海天路一小区与杨某华因琐事发生纠纷,被杨某华推倒在地,后到医院治疗,初诊腰椎骨折,同年12月23日因医院复查未发现骨折,伤愈出院。2010年1月7日,在湖里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杨某华一次性赔付给刘某华医疗费等费用2000元,双方不再向对方追究其他责任或索要其他任何赔偿。后刘某华发现腰椎骨折未愈,到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并起诉杨某华,要求进一步赔偿,但未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审查发现,虽然刘某华关于调解协议无效的理由难以成立,但原调解协议系在刘某华在医院诊断未发现骨折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后续骨折治疗不具有约束力,且其在知道误诊事实1年内向审判机关起诉,应视为行使了撤销权。故原判以申请人未行使撤销权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经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同级审判机关提出抗诉,得到再审支持,改判杨某华赔偿刘某华医疗费等共计57389.62元。

【点评】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定位,履行监督职责,不因存在“一次性赔付”的调解协议即认定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也不因标的额小、当事人可能缠诉等因素而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不予监督。此案的成功经验在于,检察机关的审查不仅应针对申请监督理由,还应发现申请人未表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监督事由;对原判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应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情况,夯实论据,增强说服力。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侦查信息化

实现案件快侦快破

2017年3月,时任厦门某看守所协警的吴某生,明知不得与在押人员攀谈、不得违规为在押人员寄送物品或传递信息,仍接受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雄请托,帮助杨某雄和其同案犯孙某东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吴某生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海沧区检察院采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在数千条数据中发现涉及案情的有力证据,以此为突破口终使吴某生认罪服法。吴某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侦查信息化;及时破案,实现快侦快破。海沧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有效惩治了司法腐败,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王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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