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詹文) 《厦门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昨日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组织了宪法宣誓,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出台相应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宪法宣誓工作,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的有效实施。 办法规定,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厦门海事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办法对宣誓的誓词、活动组织、规程、场所等具体事项都做了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奏唱国歌等。 |
相关阅读:
- [ 05-17]厦门市人大视察学前教育 建议公办民办并举发展
- [ 01-16]共创新时代厦门发展新局面——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侧记
- [ 01-10]厦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 选出39名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 [ 01-09]圆满完成预定议程 厦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
- [ 01-08]厦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