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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厦门推出25条具体措施

2018-06-27 08:06:19蓝碧霞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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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支持 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干部

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止境。《若干意见》从容错情形、操作规范、评价使用、纠错防错四个方面对容错纠错作了具体规定。

哪些错该容?《若干意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落实市委《关于宽容改革失误鼓励担当有为的工作意见(试行)》,对存在下列8种情形的可以启动容错免责程序。(1)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各项重大战略部署中,敢于担当、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的;特别是在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一区三中心”等建设中,为推动赶超发展、敢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2)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跨岛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中,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出现无意过失的;(3)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尚不明确,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失误的,或因政策调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4)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出现失误的;(5)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出现失误的;(6)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征地拆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破除障碍,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的;(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8)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的。

《若干意见》明确对给予容错的干部,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若干意见》还对健全纠错防错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用心关爱 扎实肯干、担当奉献的干部

干部是锻炼出来的,也是组织关心出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统一,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生活上关心,让干部干得开心、拼得安心。

注重提升干部“善为、会为”的能力,帮助干部“保持对知识的饥饿感”,创造条件优化干部的成长路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强化专业化培训的频度与深度,持续开展配合中心工作的精准化协同培训。注重干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的墩苗历练,注重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力度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系统干部交流挂职和任职,积极选派干部到一线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参加对口支援、社会治理、抗灾抢险、驻村任职等工作。

适应新时代,肩负新使命,需要广大干部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人文关怀和思想疏导,常态化推进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休假制度和体检要求,确保各项福利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大力选树宣传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先进典型,及时给予记功、嘉奖,实绩突出的及时提拔使用。丰富文体生活,保障合法权益。

《若干意见》强调重视关心基层干部。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战斗在攻坚克难第一线的干部,对有困难的干部,组织要主动靠前,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建立健全挂钩联系和走访慰问基层干部制度,畅通基层干部反映困难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设立市级基层干部关心关爱专项资金,注意关心干部家庭生活,增进家属理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身、安心、安业。

8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对给予容错的干部,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各项重大战略部署中,敢于担当、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的;特别是在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一区三中心”等建设中,为推动赶超发展、敢于创新而出现失误的。

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跨岛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中,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出现无意过失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尚不明确,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失误的,或因政策调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出现失误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出现失误的。

在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征地拆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破除障碍,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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