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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进一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66条措施

2018-06-07 07:15:41周琳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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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

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闽申请执业注册。

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我省自贸试验区内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省实施。

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实习就业创业。对我省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相应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奖励。

鼓励我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

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

鼓励台湾医师到我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我省相关事业单位岗位。

在我省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

对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直接考核入编。

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来闽工作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

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

深化闽台文化交流:

继续面向台湾同胞开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

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鼓励台湾机构与我省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我省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

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

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

台湾同胞子女在闽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我省各市、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设置申请条件面向台湾同胞开放。

台湾同胞在闽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在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

在闽台湾同胞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在闽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福建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台湾同胞在闽申请小额信用卡,可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胞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前往银行业机构办理。

在闽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我省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在闽参与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选聘担任我省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法律顾问和执行村(社区)主任等。

(措施具体内容请见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fj.taiw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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