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运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处理,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 《办法草案》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出售餐厨垃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将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等。 按照《办法草案》的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名单。 收运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等。 监督管理 收集处理全过程在线监测,制定投诉举报制度 《办法草案》提到,市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系统数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办法草案》还制定了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名词解释】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概念不同,它指的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厨余垃圾一般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禁止条款(节选) 第二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㈠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餐厨垃圾; ㈡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㈢将餐厨垃圾交给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 ㈣将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㈤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㈥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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