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何无痕)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的高温津贴为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为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如果劳动者因以下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包括: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有些单位用实物,如藿香正气水、菊花茶、凉茶等来代替高温津贴,这样行吗?市人社局表示,这样不可以。 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至9月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拨打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他们将进行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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