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民政部门认定是无效章但无法提供具体依据 民政部门依据什么规定,以户口簿内页盖的是方形户口专用章为由拒绝为程先生和陈女士进行婚姻登记?调查人员来到集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一步了解。 “他盖的不是有效章。”该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9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户口簿个人页要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曾咨询得知,户口专用章全国统一规格、尺寸为圆形公章,并无方形规格。程先生女友户口簿个人页上加盖的方形章与其户口簿首页加盖的户口专用章不一致,所以并不是有效的户口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他们建议程先生和其女友应向管辖地派出所申请补齐公章,在不方便的情况下也可开具户籍证明代替户口个人页。 调查人员指出,既然对当事人的户口专用章有疑问,为何不发函与管辖地公安部门进行核实。集美婚姻登记处给出的解释是,即便他们发了函,当地公安部门的回函也不属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条至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有效证件和材料”,不能代替户口个人页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材料。 但上述文件对户口专用章的形状并没有进行规定,调查人员问,婚姻登记处认定户口簿内页的方形章不规范因而无效的具体依据是什么?该婚姻登记处无法提供。调查人员继续追问,既然当地公安部门的回函也不属于“当事人有效证件和材料”,又为什么要当事人回户籍地开具《户籍证明》,两者的法律证明力难道不相等?该婚姻登记处对自相矛盾的说法无法圆说。调查人员还到集美区民政局进一步调查,但该局同样拿不出相关文件依据。 【点评】 把难题扔给群众 工作存在推拖绕 随后,调查人员向厦门公安部门查询,相关工作人员答复,陈女士的户口簿是真实合法的。调查人员还了解到,目前,各地公安部门对户口簿内页的盖章并不一致。 调查人员认为,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居民户口簿规范,该户口簿首页在法定要求盖章签注处加盖了省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证件可以有效使用,婚姻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若怀疑当事人户口簿造假,应向公安部门举报;在明知该户口簿是真实的情况下,仅因内页是方形章就将群众拒之门外,让群众来回折腾,增加群众负担,是目前正在开展的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专项治理中,服务群众意识淡薄,工作存在推拖绕、打太极等“不想为”“不会为”的表现。 此外,调查人员了解到,户口簿用章不一的问题,并不是该婚姻登记处碰到的第一起,而他们却把解决问题的难题扔给了老百姓,也存在责任缺失、担当不足问题。 市纪委监委将继续跟踪此事进展,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抓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 【互动】 发现问题线索 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 您到办事单位办事时,是否曾遭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应当办理的事项推拖绕的情况?在红白事宜和民俗活动操办中,您是否发现大操大办的现象?在民生资金监管方面,您是否发现存在滞留延压、挤占挪用等问题…… 厦门正在开展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期间,市纪委监委将依托“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微信公众号、本报“监督在线”互动电话5581719等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如果您发现涉及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的11个方面问题,可以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通过“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微信公众号或“监督在线”互动电话5581719,与市民代表、相关媒体进行互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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