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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三万元无力偿还 男子心生歹念绑架小孩“借钱”

2018-05-26 08:52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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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为玩航模网上贷款 无力偿还遂起歹念

经调查,绑架小孩的王某来自贵州,犯案时年仅21岁,来厦后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王某喜欢玩航模,为了玩航模,在网络平台贷款了不少钱。案发之前,王某已负债3万元,而且无力还款。

案发前一天,王某欲向父母借钱还款,并称如果父母没有给他钱,他便去绑架小孩索要赎金。王某的父母一时无法筹集钱款,也没把王某的话当真,认为王某不至于为了3万元去绑架小孩。没想到王某被还贷之事逼急了,竟然真的实施了绑架。

为了实施绑架,他计划事先驾车到小学周围转转,如果看到独自行走的小孩,就下车以问路为由,将小孩骗上车带走,然后通过向小孩索要其父母的电话,再向小孩的父母要钱。

法院查明,王某因无力偿还债务,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案发当日20时许,王某在集美区某处接收赎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超出借贷底线 已构成绑架罪

集美区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此案是以“借钱”为名实施的绑架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不同。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后,你情我愿的借款行为。而在本案中,王某挟持人质,以孩子的安危为由,向他人“借钱”,明显超出了民事借贷的法律界限,触犯了刑法,构成绑架罪。

一是在主观方面,民间借贷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处分行为。本案中,王某挟持孩子,以孩子的生命健康相威胁,向孩子的母亲打电话“借钱”,明显是在胁迫被害人。因此,本案并非双方自愿发生的借钱行为,而是王某挟持小孩子,逼迫小孩子的母亲交出“赎金”。

二是在客观方面,民间借贷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基于信任而出借钱款。而本案中,王某与孩子的父母并不相识,缺乏发生借款行为的基础。

三是王某挟持人质并向孩子母亲打电话索要钱款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案发时,孩子完全在王某的控制之下,且王某携带有刀具,一旦发生孩子的父母没有交出赎金的行为,后果难以想象。

因此,虽然王某在庭审时辩称其只是想借款,但其理由不足以采信,法院遂以绑架罪对其定罪量刑。法官也建议相关部门及家长,要加强对小孩子的教育引导,增强小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面对陌生人时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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