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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委托代配药四类人可办理 这项便民新举措下月起实施

2018-05-25 07:53:09张彦宇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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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

未成年人

厦门日报讯 (记者张彦宇)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为了方便部分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就医购药,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维护医药安全,近期,市医保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这项便民新举措将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代配药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办理委托代配药?本报记者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解读门诊委托代配药规定

哪些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

4类参保人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包括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未成年人。

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期有效。若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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