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记者 李小庆) “今后,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昨日,厦门市科技局副局长曹伟民接听市长专线时如是说。日前,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办法》正式印发,增加了惩戒条款。 曹伟民说,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对备案对象进行调整。当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不再备案为市级高企。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其研发和收入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不再备案入库。二是提高了备案条件,以便更精准地培养“准高企”。三是简化了审核流程。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的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公开”。加速了备案进度,避免出现企业国家级高企认定通过时,市级高企还没有完成备案的情况。 四是加强了信用惩戒。曹伟民说,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单要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还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还要上传至“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形成威慑。 【小贴士】 各区市级高企备案工作已启动 目前,厦门各区的市级高企备案工作均已启动,企业可登录所属辖区政府网站详细了解。企业可登录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或市高新协会网站(www.xmhta.com)下载当年度的市级高企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国家级高企认定工作开始申报 2018年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工作开始申报。共分为两批,第一批主要针对2015年度认定及重新认定企业,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第二批主要针对新申报企业,申报时间截至8月15日。有意向的企业可登录市科技局网站或市高新协会网站下载当年度的高企认定相关通知,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链接】 被认定为国家级高企 可享受许多优惠政策 被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如,享受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企,自认定年度起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厦门岛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新设高企,在厦门岛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一次性财政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和骨干员工落户政策、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据悉,至2008年以来,厦门共完成高企认定23批,复审10批。2017年厦门546家企业通过了国家级高企认定,认定数比2016年增长41.5%,资格有效高企达到1425家,占全省高企总数的46.7%。 |
相关阅读:
- [ 05-23]最高25万元的补助 厦门真金白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 [ 05-22]同安国税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学堂 为企业答疑解惑
- [ 05-15]高新技术为“厦门创造”提速 厦门有效高企数量占省46.7%
- [ 03-20]4个项目落地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 [ 09-06]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 向高新技术企业广发英雄帖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