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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一名离职员工与老东家“竞争”被判赔10万

2018-05-23 07:44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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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宣/文陶小莫/漫画)离职可以,但别忘了和老东家还有个竞业限制的约定!近日,同安区一名离职员工就因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后与人携手开公司与老东家竞争,结果被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给老东家。

法官提醒说,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单位,或自行成立同类竞争企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离职后 开公司与老东家竞争

李先生原本是厦门一家纸业公司的员工,他于2012年入职纸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李先生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得与纸业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包括李先生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有竞争性的工作。否则,李先生就要赔偿纸业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后来,李先生于2016年离职。2016年12月2日,李先生与案外人合资在厦门也设立了纸业包装制品公司。

纸业公司得知此消息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为此,纸业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李先生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随后,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纸业公司违约金100000元。裁决作出后,李先生不服,又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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