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劲超 图
海西晨报讯 忠仑公园一雇员下车清垃圾,电动三轮摩托车未熄火,结果一市民驾车撞伤了行人。如此后果谁之过?近日,湖里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认定了事故中各方责任。
事发
未熄火三轮车撞伤行人
阿伟是厦门忠仑公园的一名雇员。2015年5月1日17时许,他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公园苗圃一交叉路口时,停车离开。因清理垃圾工作需要,该车辆没有熄火,但已通过刹车系统将车固定。
随后,市民阿军路过车辆,伸手转动了车辆右侧的手把。这一转可不得了了,三轮摩托车竟向前开去。为了将车停下来,阿军继续上前操控车辆。可是,车不但没有停下,反而向左转弯行驶,撞上了两名行人。丽丽就是其中一名。医院诊断,丽丽右锁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之后的大半个月,丽丽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伟驾驶车辆停车后离开,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三条(五)项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因而阿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驾驶人阿军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亦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负主要责任。
争议
三方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然而针对治疗费等问题,丽丽、阿伟、阿军、忠仑公园一直协商未果。于是在2016年底,丽丽将其余三方都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庭审时,阿伟、阿军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忠仑公园方面承认,阿伟为公园雇员,事故发生于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但公园方面提出,各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阿伟和阿军并不认识,双方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公园称,阿军驾驶车辆时,阿伟并不知情。另外,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符合规定,未熄火是工作需要,但阿伟离开时已经刹好车。若无外力将刹车系统放开,车辆不可能发动,更不可能碰撞他人。
据此,公园方面认为,阿伟离开车辆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只是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阿军未经允许驾驶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园方面亦对丽丽索赔的数额提出了异议。
判决
公园和阿军责任三七开
湖里法院一审认为,阿军负主要责任,阿伟负次要责任。因为阿伟为公园雇员,且系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因此阿伟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由忠仑公园承担。在该事故中,阿伟和阿军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丽丽受伤,缺少任何一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因此阿军和公园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其中阿军承担70%责任,阿伟承担30%责任。另外,经查,涉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公园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
湖里法院一审最终认定,丽丽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8423.45元。其中,丽丽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6743.45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由公园负担;超过部分26743.45元,阿军按照主要责任承担70%(即18720.42元),公园按照次要责任承担30%(即8023.03元)。丽丽因事故造成的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680元,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由公园承担。
因此,扣除被告们前期垫付的款项,湖里法院判决阿军赔偿丽丽8720.42元,忠仑公园赔偿15703.03元。因公告等原因,该判决于近日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