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劲超 图 海西晨报讯 忠仑公园一雇员下车清垃圾,电动三轮摩托车未熄火,结果一市民驾车撞伤了行人。如此后果谁之过?近日,湖里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认定了事故中各方责任。 事发 未熄火三轮车撞伤行人 阿伟是厦门忠仑公园的一名雇员。2015年5月1日17时许,他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公园苗圃一交叉路口时,停车离开。因清理垃圾工作需要,该车辆没有熄火,但已通过刹车系统将车固定。 随后,市民阿军路过车辆,伸手转动了车辆右侧的手把。这一转可不得了了,三轮摩托车竟向前开去。为了将车停下来,阿军继续上前操控车辆。可是,车不但没有停下,反而向左转弯行驶,撞上了两名行人。丽丽就是其中一名。医院诊断,丽丽右锁骨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之后的大半个月,丽丽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伟驾驶车辆停车后离开,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三条(五)项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因而阿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驾驶人阿军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亦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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