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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高速肇事保险公司不肯赔 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2018-05-06 18:52  陈军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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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通讯员集法宣 记者陈军)男子小郭(化名)独自开车上高速公路,不料发生事故,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由于小郭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呢?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月的一天,小郭独自驾车上了沈海高速公路。当时,道路前方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作人员阿刚(化名)正在事故现场进行布控任务,小郭驾驶的汽车突然向阿刚驶去,将其撞倒在地。交警检查发现,肇事司机小郭的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交警认定,司机小郭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刚一级伤残。2017年5月,阿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3.4万元。阿刚认为,自己此次受伤的实际损失达500多万元,应由被告小郭和保险公司按相应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郭辩称,当时在距离事故现场200米处,并未放置三角警告标示牌。其次,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其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免责不成立。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者小郭在驾照实习期内,独自一人驾车上高速,缺乏在高速上驾车的有效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或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交通法律规定,阿刚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阿刚合理损失共计355.9万元。另外,由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理解存在争议,依据合同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由于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郭某的行为属于免赔事由,故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同时考虑到被告已先支付部分赔偿款,法院遂判决,肇事者小郭应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7.7万元,保险公司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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