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执行,拒不腾退场地 湖里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和与陈某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蔡某和应将位于湖里区某土地腾退给陈某。进入执行程序后,湖里法院向蔡某和送达相应执行文书并制作执行笔录,蔡某和承诺一个月内腾退场地。 后经法院多次敦促并张贴公告,蔡某和始终不履行腾退义务,法院决定对蔡某和拘留十五日。而后,蔡某和以其申请再审等为由再次拖延履行,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拒不腾退场地。 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侦查,侦查期间蔡某和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出涉案土地。蔡某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完成行为执行案件中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起案件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腾退租赁土地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之下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是停止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只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原生效裁判文书才可以中止执行。 法官提醒 执行程序不是申请再审就可以中止的,除非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否则生效法律文书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案例3 制造虚假诉讼,恶意低价转让财产 集美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明将涉案土地上的地上物拆除腾空,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许某等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在另一起民事案件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机电公司诉余某明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某明在明知集美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涉案厂房转让给机电公司,并通过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 集美法院查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余某明的近亲属,遂以余某明与机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意图系恶意转移财产和妨碍执行为由,建议龙海法院依法处理。龙海法院随即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余某明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余某明仍以该厂房已折价给机电公司无法腾空地上物为由拒不履行。审理期间,余某明自行主动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但余某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刑事手段,惩处被执行人为恶意逃债而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另案调解的方式意图将财产低价转让给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此,执行法院一方面协调作出调解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调解书,另一方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程序,最终有力打击了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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