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不幸发生事故撞伤他人。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还要赔吗? 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肇事者应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7.7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1万元。 实习期内上高速 意外撞人致残疾 2016年1月,郭师傅在驾驶证实习期内独自驾驶车辆行驶在沈海高速上时,碰撞到在前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布控的工作人员阿刚。经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阿刚一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郭师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悉,郭师傅的车辆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 2017年5月,受伤的阿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师傅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3.4万元,即要求保险公司在郭师傅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阿刚起诉认为,他是行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506.8万元(含精神抚慰金10万元),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8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5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不足部分由郭师傅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不具备高速驾车资格 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 面对起诉,被告郭师傅答辩说,受伤的阿刚及作业单位没有在事故车辆后20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标示牌,至少应当承担40%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成立。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郭师傅所持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内,该行为属“不具备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阿刚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刚合理损失共计355.9万元。保险公司既未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郭师傅的行为属于免赔事由,也无法根据其免责条款的约定得出郭师傅的行为属于免赔的事由。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先支付部分赔偿款。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再赔6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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