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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知识产权案件比增两成多 厦门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2018-04-26 07:57:42陈佩珊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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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通报2017年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

去年知识产权案件比增两成多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厦法宣)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司法。过去一年,厦门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如何?昨日,厦门中院对外通报了2017年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17年厦门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73件,同比增长了289件,增长率为22.51%。其中,厦门中院受理案件818件,占比52%,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6件,增幅18.2%。在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1467件,占比93.26%;刑事案件93件,占比5.91%;行政案件13件,占比0.83%。据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375件,同比增长了369件,累计结案率87.41%,同比上涨了6.46个百分点,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

除数量增长外,知识产权审判还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据介绍,2017年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多数,数量分别为515件和331件,占比分别达49.47%和31.8%。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中院新接收了一批涉及微信小程序开发合同纠纷的案件。此类案件系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普遍推广运用技术开发从高新企业走向了寻常百姓的背景下产生的,一些自然人或小商户对新兴技术的追求和信息知识的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引发新型纠纷。

此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难复杂度不断提升。其中,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显著增多。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引发了许多新问题新难点。

案例1

电动车配件重复侵权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正新橡胶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制造轮胎内胎、轮胎外胎等橡胶制品。正新橡胶公司发现,湖里区某电动车配件店长期经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5年2月10日,正新橡胶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15年2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正在货架上销售的电动车刹车蹄块260个、电动车充电器50个、电动车喇叭180个、电动车手把200个,被查扣商品包装盒上使用模仿正新橡胶轮胎注册商标的标识。

经查,该配件店从2014年8月起委托多家外地企业大量生产在包装上使用前述标识卡通图案的电动车配件,并于2014年10月开始销售。2016年12月9日,正新橡胶轮胎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购买了配件店侵权产品电动车喇叭。侵权产品包装盒显著位置使用的标识及配件点店招牌、店内收银台后背墙壁上的显著位置使用的标识,与正新橡胶轮胎公司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配件店所使用的侵权标识与正新橡胶公司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电动车喇叭为力车配件产品,与正新橡胶轮胎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也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可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其行为侵犯了正新橡胶轮胎的商标权。结合配件店在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继续销售侵权商品的情节,中院判决配件店赔偿正新橡胶公司200000元。

案例2

购买电梯零件组装以假充真

某公司是某品牌电梯代理商,在接到6部电梯的业务后,该公司竟动起了歪心思。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该电梯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电梯零部件、组装六部电梯并雇佣他人安装。

电梯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客户制定品牌的商标相同。而为了通过电梯安装、检验,公司伪造了电梯的出厂合格证、销售安装合同等,向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申报安装、验收,骗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此后,公司先后收取客户货款等合计340000元。

电梯安装完成后,先后两次都未能通过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的检测,经过整改直到第三次才通过检测、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假电梯就是假电梯,运行过程中故障频频。经查,安装伪劣电梯为该公司法定代表陈某某授意。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电梯)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该公司罚金50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公司应向客户退赔违法所得3400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梯,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执行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

山寨法国干邑欺诈消费者

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慕公司”)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CAMUS”在中国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厦门市在内的中国多省市均有相关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

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洛公司”)未经法国卡慕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与该公司商标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类产品。

从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看,吉洛公司的这些酒均与法国卡慕公司的“CAMUS”酒极为近似,包装盒上印有REGION DE COGNAC字样,冒用质量标志。同时,吉洛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是法国卡牧干邑集团(虚假主体)原瓶进口、“CCTV”央视合作品牌、香港德国获奖等。不仅如此,吉洛公司在岛内一店铺故意同时摆放有“CAMUS”及“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法国卡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520017号“CAMUS”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吉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法国卡慕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厦门中院最终判决吉洛公司应赔偿法国卡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记者 陈佩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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