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购买电梯零件组装以假充真 某公司是某品牌电梯代理商,在接到6部电梯的业务后,该公司竟动起了歪心思。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该电梯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电梯零部件、组装六部电梯并雇佣他人安装。 电梯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客户制定品牌的商标相同。而为了通过电梯安装、检验,公司伪造了电梯的出厂合格证、销售安装合同等,向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申报安装、验收,骗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此后,公司先后收取客户货款等合计340000元。 电梯安装完成后,先后两次都未能通过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的检测,经过整改直到第三次才通过检测、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假电梯就是假电梯,运行过程中故障频频。经查,安装伪劣电梯为该公司法定代表陈某某授意。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电梯)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该公司罚金5000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公司应向客户退赔违法所得3400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梯,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执行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3 山寨法国干邑欺诈消费者 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卡慕公司”)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CAMUS”在中国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厦门市在内的中国多省市均有相关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 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洛公司”)未经法国卡慕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与该公司商标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类产品。 从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看,吉洛公司的这些酒均与法国卡慕公司的“CAMUS”酒极为近似,包装盒上印有REGION DE COGNAC字样,冒用质量标志。同时,吉洛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是法国卡牧干邑集团(虚假主体)原瓶进口、“CCTV”央视合作品牌、香港德国获奖等。不仅如此,吉洛公司在岛内一店铺故意同时摆放有“CAMUS”及“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法国卡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520017号“CAMUS”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吉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法国卡慕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厦门中院最终判决吉洛公司应赔偿法国卡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0元。 (记者 陈佩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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