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张彦宇)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落实“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任务,不断增强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2007年至2009年,逐步将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在厦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保范围,2010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十多年来,城乡居民医保不断以城乡一体化为主要目标,在政策框架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在业务经办上实现了城乡衔接,在待遇标准上实现了城乡平等,在方便就医上实现了城乡同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保障。 自市医保局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重点由量的扩展转向质的提升,极大地减轻了参保人及家庭医疗费负担,提升了百姓的“获得感”。 为进一步防止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8年市医保局出台多项惠民医保政策。 大病保险保障升级提高赔付限额扩大保障人群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该办法整合了原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增加了受益人群。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二是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每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三是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参保人员将比原来更早更快享受大病保险保障。(详见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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