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需要保护,图为下潭尾滨海湿地公园的红树林。 厦门晚报讯(文/图记者吴笛)《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本月4日执行。该办法规定,损害海洋生态须进行补偿,包括采取生态修复工程和缴交损害补偿金等方式,而保护海洋生态符合一定条件可获得资金支持。 损害补偿 未在规定时间落实将被处理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采取生态修复工程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实施相应的生态修复工程。 采用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和临时用海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可选择一次性缴交或逐年缴交海洋生态损害补偿金,逐年缴交的最后期限为当年12月30日前。 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保护补偿 鼓励社会资金购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单位和个人开展其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应编制符合相关规定的海洋生态保护方案,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认定。 经批复认可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实施者可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补偿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安排适当的资金予以支持。 办法还指出,鼓励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直接进行协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社会资金购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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