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海法宣) 晚上在小区内散步时,老人阿梅(化名)被嬉戏中的男孩小星(化名)撞倒在地,导致身上多处骨折。因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最终诉至法院。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终结了这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小星的父母向阿梅支付医疗费等11万余元。小星的父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8.5万元。 2016年11月的一个晚上,阿梅带着孙儿孙女在小区里散步,小星和其他几个小朋友在追逐嬉戏。突然一阵闷响传来,阿梅倒在地上,脸上露出痛苦的表情,小星站在一旁,一副受到惊吓的样子。 据邻居思思(化名)回忆,当时小星一边跑着,一边回头看身后追逐的小朋友,一个没注意,撞倒了阿梅,其他在场的居民也目睹了这一幕。小星的父亲迅速赶来,和阿梅的家属一同将她送到医院。 经检查,阿梅左股骨、趾骨等部位出现多处骨折,并伴有骨质疏松等症状。经鉴定,她此次外伤所致损伤及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入院期间,阿梅在治疗过程中共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 阿梅出院后,双方家属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经民警调解无果后,阿梅将小星父母诉至法院。阿梅认为,小星在公共场所冲撞他人致伤,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小星父母辩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梅的受伤确由小星冲撞造成,且事发后他们已为阿梅的治疗和休养支付了22600元,阿梅主张的赔偿金额超出了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现场目击者的完整证言及调解过程中,被告并未否认负有相关事故责任,足以认定阿梅倒地受伤为小星冲撞所致。其次,该事故事发突然,超出可预见范围,原告阿梅无需承担过错和责任。不满10周岁的小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星父母向阿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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