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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多方证实此网传内容不实

2018-04-14 07:43:58郭钦转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夏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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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

多方证实网传内容失实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的表述跟条例的修订没有任何关系。”市物业协会最先对此消息进行了质疑,表示消息中《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确有其事,但里面并没有提到8种情况拒交物业费的相关内容。

翻看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晨报记者的确没有找到有关这“8种情况”的表述,搜索网上的相关内容,暂时也找不到任何权威的信息出处。

4月11日,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醒目位置发布声明,称网传消息是对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有误,并要求有关单位不传谣、不信谣。

昨日,最早发布此消息的某媒体微信公众号也在其官微上发布了致歉声明,承认其4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刊发的稿件“明显失实”,造成了广泛的误读和曲解,并郑重向读者道歉。

部门

驳斥内容荒诞漏洞多

“部分内容本身是经不起推敲的,有着明显的漏洞。”对于网传的“8种情形”,市物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童海平作了驳斥。

针对第一种情形中提到的“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童海平反问:“现实中有谁不是从收到收楼通知书算起的吗?新规怎么可能做这样的修改?”据介绍,事实上,多数楼盘的物业费都是从收楼之日的次月开始算起的。

针对第二种情形中“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的表述,童海平表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以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

没有不交物业费的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业主和物业企业是合同关系,说白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是不一样的。”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良平表达了对“8种情形”内容的质疑。

蔡良平表示,业主如果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甚至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解除与现有物业公司的合同,但并没有可以不交物业费的说法。

交物业费是业主一方应尽的义务,从已有的许多案例看,业主以不交物业费为手段进行抗议,容易让双方矛盾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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