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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共享汽车事故引担忧 用户或要“掏腰包”赔付

2018-04-12 07:29:06陈小斌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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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里万达广场地面停车场上的共享汽车。记者 唐光峰摄

海西晨报讯(记者陈小斌)前日晚高峰,一起共享汽车单方事故在环岛南路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司机受伤。市民在租用共享汽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事故的责任?车辆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用户要不要承担?昨日,记者了解到,有些钱还确实需要用户“掏腰包”。

共享汽车撞上灯杆

当天,女司机小林(化名)驾驶一辆共享汽车,沿着环岛南路(会展中心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亚洲海湾大酒店附近时,突然撞向草坪上的灯杆,因惯性较大、车身甩尾,最后造成车辆受损、小林腰部受伤等后果。

这是一起单方事故,除了保险公司赔付外,小林或要承担一些相应的损失。

出事故用户或要掏钱

那么,当驾驶人在租用共享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记者从“GoFun出行”共享汽车运营方了解到,“GoFun出行”向用户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会员下单租车时,如购买不计免赔服务(10元/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本车责任理赔额度范围内,且保险公司未拒赔或免赔情况下,会员无需承担1500元以下的本车维修费用,但要承担该车保费的25%作为保险溢价费,不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如果车损金额大于1500元,按超出部分的定损金额的10%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

会员在下单时如未购买不计免赔服务,需承担所有车辆损失,还须承担该车保费的25%作为保险溢价费,以及按定损金额的15%作为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

记者从“潮人用车”共享汽车运营方了解到,投用车辆,均已投保交通强制责任险等险种。事故损失赔偿在1500元以内的,由用户根据小额损失按简易流程赔偿,事故损失赔偿在1500元以上的,用户需支付1500元/次出险的赔偿费用。若用户购买了不计免赔服务,可免于承担1500元/次的出险补偿金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或拒赔的事故损失赔偿金额由用户承担(无论是否购买不计免赔服务)。当“潮人用车”车辆定损大于或等于5000元的,用户应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20%,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

要支付车辆停运损失费

交通事故发生后,共享汽车停运期间,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GoFun出行”共享汽车运营方表示,当用户购买不计免赔服务,维修天数在3天以内的,不收取停运损失费,超过3天的按实际维修天数收取停运损失费(200元/天)。如果用户在下单时未购买不计免赔服务,用户要按实际维修天数收取停运损失费,为200元/天。

“潮人用车”运营方表示,无论用户是否购买不计免赔服务,车辆因用户造成无法正常行驶、运营时,用户均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停运损失费用,停运损失费用按照人民币200元/日计算,具体金额根据保险理赔款或维修费用计算。其中,2000元以下(不含)的,计停运损失1日;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含)-4000元以下(不含)的,计停运损失2日;维修费用40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不含)的,计停运损失3日;5000元以上(含)的,根据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计算停运损失天数,上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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