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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公布酒驾系列案件 酒后帮朋友挪车也属酒驾

2018-04-10 15:36:27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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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戴舒静 通讯员 张少琦)酒后帮朋友挪车、酒后睡一觉驾车出门、酒后骑电动车……这些都可能会坐牢的。昨天,翔安区检察院公布一系列酒驾案件,提醒司机酒后不开车,而且要对隔夜酒影响有清楚认识,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尽到社会责任。

案例①

酒后临时帮挪车

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

今年2月22日中午,杨某和蒋某(另案处理)等一起喝酒。下午3点,蒋某开车去马巷兴恒酒店,杨某坐在副驾驶座上。

途中,蒋某撞到一部小车,杨某怕影响交通,就帮忙把车挪到边上。对方报警,警察对杨某抽血检测,结果为164.12mg/100ml。

杨某因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承办人认为临时挪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

案例②

酒后隔夜骑摩托

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4日晚上,住翔安马巷镇的陈某在家喝酒喝到凌晨3点多才睡觉。第二天上午9点多,他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马巷电信营业厅办事。因电信业务扣费问题,他与工作人员产生口角,还将营业厅内的电脑显示器、复印机、打印机搬到自己的摩托车上,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陈某被带至马巷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③

醉驾电动车遇事故

摔伤自己还要坐牢

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部无牌电动车,行驶至翔安区大嶝街道环嶝西路浔窟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中,徐某受了伤,两车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鉴定,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案发时,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说法】

次日要开车外出

前一晚最好别喝酒

不少司机认为晚上喝了酒,只要当时不开车,次日开车就不属于酒后驾驶了。这是对酒后驾驶的误解,交警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不是根据喝酒时间,喝酒多少。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和很多因素有关系,每个人的代谢速度不一样,千万不要大意地认为隔顿酒或隔夜酒就查不出酒精含量。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前一晚最好不要喝酒,特别是不能过量酗酒。

也有很多人以为喝酒开电动车没事,但实际上大部分电动车都符合机动车标准,醉酒驾驶电动车一样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提醒大家: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无论是小轿车、摩托车、电动车,只要喝了酒都不要开。无论是倒车、停车还是挪车,也都不要在酒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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