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转账81万元,是不是共有财产? 为此,刘女士将小王以及其父母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产纠纷。 刘女士起诉说,老王购买新房的钱,就是小王出售其名下一套老房所得。这套老房原本是在小王名下,但小王以120多万元的价格卖出旧房后,就将其中81万元转给老王去买新房。所以,刘女士认为,该81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小王反驳说,出售的位于老城区的这套老房是他婚前购入的,而他转账给父亲老王的81万元,系他个人婚前房产出售所得的一部分。可见,这81万元也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房产虽在婚后有共同还贷及增值,但婚后还贷本息及增值总额不多。所以,这81万元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老王夫妻也答辩说,讼争房产的首付款并非小王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按揭款是从老王的个人账户每个月转账支付的,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是老王夫妻。所以,这套房产是老人的,与儿媳无关。 判决 属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卖出的老房是其婚前购买的。虽然小王婚后出售老房,其婚前个人财产从房产状态在婚后出售后转化为现金,但是其财产性质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小王将售房款中的81万元转账给其父亲老王,属于处置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小王夫妻共有财产。另外,讼争房产(即新房)的按揭款也系老王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偿还,刘女士主张讼争房产归其与小王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是否共同转移财产问题,法院认为,老王夫妻那份“防儿媳”的公证遗嘱只有在其死亡后才开始执行,目前两位老人均健在,该遗嘱尚未执行,遗嘱中关于由小王承担讼争房产的按揭款偿还也尚未执行,所以刘女士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判决也指出,婚后小王和刘女士夫妻二人共偿还按揭贷款计15期,经核算,小王夫妻共同偿还的部分为30354.07元,该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自己写的遗嘱也会无效 中华遗嘱库厦门高端登记点工作人员、福建鼓浪律师事务所董美美律师提醒说,自己写的遗嘱也可能无效。因为,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有瑕疵,或者前后立有多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那么即使自书遗嘱也可能全部或部分被认定无效。 订立保管一份无瑕疵的遗嘱很重要,莫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那么,何时立遗嘱合适?董美美律师认为,就在当下!立遗嘱不能等,莫让亲情在漫长争产的过程中消磨殆尽。所以提前做好传承规划,规避各种财富传承风险,避免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引起家庭纷争,尤为重要。 对于“防儿媳女婿”条款,董律师表示,这是以法律行为填补传统观念的漏洞,值得提倡,随着房产价值上升和离婚率走高,提前立遗嘱将逐渐成为常态。 律师支招 订立遗嘱五大注意事项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支招说,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要订立有效遗嘱,立遗嘱时应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二,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四,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第五,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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