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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99%老人立遗嘱时 选择“防儿媳防女婿”条款

2018-04-10 11:06:39陈捷林毅彬 来源: 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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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毅彬见习记者杨少华通讯员飞扬/文陶小莫/漫画)老人立遗嘱时选择“防儿媳”条款,房产就能全归儿子吗?近日,市民刘女士为此状告前夫及其父母,她认为,房产自己也有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分割房产。

据悉,刘女士的前夫小王在离婚前卖了名下一套老房,接着转给父母81万元,随后老人买了一套新房,首付70多万元。紧接着,小王父母针对这套新购买的房产办理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明确约定新房由儿子“个人继承”,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购买的房产,究竟有没有儿媳的份?这样的“防儿媳”遗嘱,能够确保房产独归儿子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产争夺战”。

事件

老人立遗嘱,儿媳告上法庭

小王和刘女士都是80后,他们已结婚好几年了,去年二人因感情不和,上法庭闹离婚,最终经法院判决离婚。

不过,丈夫小王在离婚之前做了一件事,让妻子刘女士很“愤慨”。据刘女士称,小王于2016年瞒着她在海沧新阳买了一套新房,该新房位于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总价180多万元。

虽然,该新房是以公公老王的名义购买,但购房前小王转给老王81万元,老王正是用这些钱支付首付款。而且,老王夫妻还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归小王一人所有。这份遗嘱明确约定,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款也由小王承担。

对此,刘女士认为,小王转账给老王的81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既然老王买新房用的钱是小王和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那新房也是夫妻共有,理应有刘女士一半。

此外,刘女士还质疑说,老王夫妻办理的“防儿媳”公证遗嘱是与小王在共同转移财产,因这份遗嘱中明确约定讼争房产由小王个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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