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 未登记、闹分手,同样的事也发生在阿坚和小燕身上。 小燕1991年出生。2013年,经亲友介绍,小燕认识了比自己年长21岁的阿坚,并陷入了爱河。隔年,他们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但一直未至民政局登记。 婚后一段时间,两人互相包容,相处尚好。日子一久,因年纪相差悬殊、生活习惯差异大,家庭矛盾层出不穷,两人感情每况愈下。最终,小燕提出了分手。对于分手,阿坚没有异议,但他要求小燕偿还交往期间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对此,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春节前,小燕来到新阳司法所,申请调解。小燕告诉调解员,她已完全无法与阿坚继续相处了。“自从我提出分手,阿坚和他的家人就多次到我的暂住处进行骚扰、威胁、恐吓,让我还钱。”因为阿坚一方的行为,小燕及其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 意识到登记结婚已无可能,阿坚便琢磨着要回自己送出的礼物和礼金。他算过,2014年,两人办了结婚酒席,礼金已经按照当地风俗支付给女方。另外,恋爱期间,他以结婚为前提送了些东西,这些礼金和礼物价值共计146794元。在阿坚看来,既然要分手,这些钱,小燕应如数归还。 听到阿坚提出的数额,小燕一口回绝:“这钱太多了,我只能返还其中一部分。” 通过双方言行,调解员判断,小燕与阿坚矛盾尖锐,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最好的调解就是帮双方协调善后,彻底解决这一财产纠纷。 调解方向明确后,调解员分别与阿坚和小燕进行了沟通。在对阿坚进行情绪疏导后,调解员建议阿坚好聚好散。“恋爱期间的支出属于双方自愿,双方也都有付出,不要太斤斤计较。既然都要分手了,不如给彼此留下个好印象,要求返还的金额也可适当降低些。”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阿坚阐明,恋爱期间双方所购买的消费品、消耗品以及一些服务性支出客观上已无法返还,但以结婚为前提所付出的金钱和部分实物可适当返还。 调解员也从法理、情理上对小燕进行劝说。阿坚和小燕都冷静了下来。阿坚同意退让一点,小燕也主动表示可返还5万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阿坚也表态,只要小燕按时支付,他也不会再无端进行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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