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沈华铃)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根据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提出18条给力政策,重金支持、全面推动厦门市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厦门市尤其重视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多达11条措施与此有关。据悉,该补充规定提出的相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影视园区建设 国家级最高奖200万
近年来,“高素质、高颜值”的厦门,吸引了越来越多脍炙人口的电影电视剧在此拍摄,厦门在影视文化发展方面大有可为。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中,就有多达11条措施与发展影视产业有关。
其中,支持影视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的建设,给予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
同时,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的、成长性高的影视企业,对园区新引进的厦门市行政辖区外影视企业,5年内给予园区运营商奖励。
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奖励高
产业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因此,补充规定提出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并鼓励培养相关人才。
其中,支持影视专业人才在厦门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鼓励厦门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影视人才,鼓励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对于优质影视人才培养项目给予奖励。鼓励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企业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被录用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位学员2000元给予培训企业补贴。
文化科技融合 国家级项目最高奖500万
另外,厦门也鼓励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不包括博物馆、艺术馆等文博场馆建设项目),根据投建规模,给予场地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其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鼓励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50%的配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
优秀影视作品 票房3亿重奖300万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出品企业奖励。
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电视连续剧根据播出平台,最高每集奖励18万元。
影视后期制作 获“奥斯卡”奖200万
在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方面,对厦门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予以奖励。
对厦门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
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
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