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在丹厦房产交易,都被其旗下一公司“催债”
买房的都是两个投资客,操作手法都很相似
东南网3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黄敏江 朱黄陈巧思)他们是学校教师、企业主、财务人员、机械师。
但在去年底,他们委托丹厦房产中介卖房后,不仅迟迟未拿到全款,还纷纷背上了巨额债务。“我们正是出于对大中介公司的信任,一切都听他们安排,谁料到反而跳进了一个大坑!”4位卖房者满腹心酸。
卖家只收到买家3万,反欠80万
韩先生在同安禹洲大学城有一套毛坯房,面积122.98平方米。
去年9月初,为了置换,韩先生决定把禹洲大学城的房子先挂中介出售,便委托给了丹厦房产禹洲大学城店。“第一次卖房,我想规避风险,所以选择丹厦。”韩先生说。
11月7日,丹厦业务员林余炎和张佛杰带着两名投资客林某、邱某,与韩先生夫妇商谈交易。当晚,双方约定以282万元的价格成交。当时林某说,他们手头有很多套房子,已不符合购房资格,房子要过户给朋友陈某福。
双方签订了合同,投资客向韩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约定过户当天要付第一笔80万元购房款。
不过,两名投资客说他们最近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垫付80万很困难。丹厦房产业务员建议,80万购房款可以由丹厦房产旗下子公司——“一房金融”先垫付,丹厦会配合。两名投资客信誓旦旦地说,很快会有一笔100万的资金回笼,会及时付给“一房金融”。
11月8日,丹厦业务员张佛杰开车把韩先生夫妇送到“一房金融”的对接点。起初,“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员拿出一堆声明让韩先生夫妇签。“就是独家委托、未出租声明等一些无关痛痒的文件。”韩先生回忆,当时“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办的手续很多,时间很赶还要排队,“他们拿出一叠空白的合同,让我们在上面签字按手印,根本来不及细看内容,我们就照办了。当时我们还觉得丹厦很节约时间,充分为客户着想。”
韩先生夫妇在市政服务中心办理了公证委托,其中一份是委托给“一房金融”的于某,“也就是说,他们(丹厦和‘一房金融’)拥有处置房子的权利,11月9日我就收到了于某用个人账户转来的80万。”
按照程序,韩先生以为接下来就能高枕无忧地收199万尾款了。
“但到了12月15日,‘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投资客极其不配合还款,先谎称没钱交税,待支开‘一房金融’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后,迅速补缴税款,拿走新产权证取件单。”韩先生回忆。
坏消息接踵而至。没过几天,韩先生又收到思明区法院的传票——“一房金融”找韩先生催讨那80万元。
4位卖房者都遭遇“被欠巨款”
282万元的房子被过户,业主只收到买家3万元定金,结果欠了房产中介旗下“一房金融”的巨额债务。韩先生很气愤,多次向丹厦房产讨说法。
多次维权后,韩先生发现至少还有其他三位市民,在委托丹厦房产和“一房金融”办理卖房程序中,遭遇了和他类似的情况:陈女士的房子售价302万,收到5万定金,反欠了“一房金融”80万;陈先生的房子售价288万,收到92万,反欠“一房金融”200万;郭先生的房子售价265万,反欠“一房金融”150万……
“这只是我找到人的,还有没有其他人被套住,我尚未掌握信息。”韩先生透露。
4位原本素不相识的业主碰面,拼凑信息后发现,买他们房子的都是投资客林某和邱某:从2017年10月24日到11月20日,短短一个月内,4个业主的房子都过户到了投资客指定的人员名下。
“从房产中介的反馈来看,这两个人屡屡合作炒房,操作手法非常相似。”业主们总结。
事发至今4个月,4位业主多次来到位于长青路的丹厦公司总部,要求解决此事。“我们是委托丹厦卖房子的,不是找他们旗下公司借钱的。有资金需求我们自会找银行,凭什么让我们丢了房子,又莫名其妙背债?”4位业主认为,由于“一房金融”公司空白合同的漏洞,被他们钻了空子。
导报记者致电投资客邱某,他坦率地表示:“这其中有三套房子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别一套是林某,我有能力解决这个事情。业主们是针对‘一房金融’的,并不是我。”
回应
丹厦房产行政副总裁:“我们对此负一定责任”
昨日上午,导报记者跟随业主们到丹厦总部了解情况。
丹厦房产运营副总裁陈伟城对业主表示:“不要再谈事情经过了,现在再谈这些有什么意义。交易出现了情况,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到法院告你们业主的不是我们,是‘一房金融’。丹厦会内部调查参与此事的公司员工,同时会帮业主尽力沟通。”
对于交易连续发生状况,丹厦房产行政副总裁蔡楠表示:“我们也非常痛心!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总会有人渣。丹厦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业主们提出要和丹厦房产总裁沈木钦面谈,蔡楠说,“我们会把情况及时向他汇报沟通,再跟业主找时间进一步约谈协商”。
公开信息显示,“一房金融”是丹厦的子公司,丹厦法人沈木钦占49%的股份。
“连续群发性的交易事故,都4个月了,究竟是沈先生知情但不愿表态,还是丹厦管理层瞒不上报?丹厦为什么不能给市场上的衣食父母一个交代?”4位业主希望能和沈木钦直接对话。
昨天,导报记者致电涉及此事件的“一房金融”工作人员吴登光。“我们把钱借出去,肯定要收回来。交易的过程,没办法说清楚为什么。业主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看得很细致了。”吴登光说。
律师说法
若几方存在恶意串通 那么本案将涉嫌诈骗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瑛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本案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其一,买卖合同关系。以韩先生为代表的卖方与名义买方陈某福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其二,居间合同关系。房产买卖双方与丹厦房产中介之间为促成房产买卖交易并协助完成交易流程形成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
其三,“一房金融”的于某与卖方为垫付首付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买方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之所以出现离奇结果,问题出在第三层法律关系。根据二手房的交易习惯,对于存在抵押贷款的房产,通常由买方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办理更名过户,该笔款项一般会作为首付款视为支付卖家的购房款。在买家没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时,借款方应是买家。
但在本案中,该款项却由以韩先生为代表的卖家作为借款方,向于某借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韩先生收到的80万本应为买家支付的购房款,却变成了韩先生向“一房金融”于某的借款,而买家在这层法律关系中仅承担的是担保责任。
这种不寻常的法律关系中产生两个重大疑点:一是丹厦房产与“一房金融”以及于某之间的关系;二是买方与丹厦房产的关系。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厦门一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兄弟”关联企业,两者均有同一位持股比例为49%的自然人股东。丹厦房产作为居间方,引入兄弟公司提供所谓的“融资服务”,最终以个人名义向卖方出借款项,并采用空白合同补签的方式让本应为收款方的卖方变成借款方,并确保买家在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因最终的借款合同是以于某个人名义签订,相应款项也由于某个人账户转出,“一房金融”并未体现在书面文件中。如果能够查明买方并非善意购买人,甚至与丹厦房产、“一房金融”、于某存在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那么本案将涉嫌诈骗,触犯刑律。
梁瑛律师建议,卖方可以采取几种解决方案: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本案刑事犯罪事实成立,卖家作为受害人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予以退赃或予以赔偿。
其二,提起民事诉讼。对买家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之诉,可将中介列为第三人;对中介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失职给卖家带来的实际损失;对正在进行中的借贷纠纷,要根据证据来确定该笔款项的性质,是代付的购房首付款还是借款,若是前者,无需返还,如果是后者,恐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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