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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房主委托丹厦房产卖房 房被卖了却欠下了巨款

2018-03-31 08: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去年9月初,为了置换,韩先生决定把禹洲大学城的房子先挂中介出售,便委托给了丹厦房产禹洲大学城店。11月7日,丹厦业务员林余炎和张佛杰带着两名投资客林某、邱某,与韩先生夫妇商谈交易。

回应

丹厦房产行政副总裁:“我们对此负一定责任”

昨日上午,导报记者跟随业主们到丹厦总部了解情况。

丹厦房产运营副总裁陈伟城对业主表示:“不要再谈事情经过了,现在再谈这些有什么意义。交易出现了情况,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到法院告你们业主的不是我们,是‘一房金融’。丹厦会内部调查参与此事的公司员工,同时会帮业主尽力沟通。”

对于交易连续发生状况,丹厦房产行政副总裁蔡楠表示:“我们也非常痛心!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总会有人渣。丹厦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业主们提出要和丹厦房产总裁沈木钦面谈,蔡楠说,“我们会把情况及时向他汇报沟通,再跟业主找时间进一步约谈协商”。

公开信息显示,“一房金融”是丹厦的子公司,丹厦法人沈木钦占49%的股份。

“连续群发性的交易事故,都4个月了,究竟是沈先生知情但不愿表态,还是丹厦管理层瞒不上报?丹厦为什么不能给市场上的衣食父母一个交代?”4位业主希望能和沈木钦直接对话。

昨天,导报记者致电涉及此事件的“一房金融”工作人员吴登光。“我们把钱借出去,肯定要收回来。交易的过程,没办法说清楚为什么。业主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看得很细致了。”吴登光说。

律师说法

若几方存在恶意串通 那么本案将涉嫌诈骗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瑛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本案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其一,买卖合同关系。以韩先生为代表的卖方与名义买方陈某福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其二,居间合同关系。房产买卖双方与丹厦房产中介之间为促成房产买卖交易并协助完成交易流程形成的居间服务法律关系;

其三,“一房金融”的于某与卖方为垫付首付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买方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之所以出现离奇结果,问题出在第三层法律关系。根据二手房的交易习惯,对于存在抵押贷款的房产,通常由买方筹措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办理更名过户,该笔款项一般会作为首付款视为支付卖家的购房款。在买家没有能力支付该笔款项时,借款方应是买家。

但在本案中,该款项却由以韩先生为代表的卖家作为借款方,向于某借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韩先生收到的80万本应为买家支付的购房款,却变成了韩先生向“一房金融”于某的借款,而买家在这层法律关系中仅承担的是担保责任。

这种不寻常的法律关系中产生两个重大疑点:一是丹厦房产与“一房金融”以及于某之间的关系;二是买方与丹厦房产的关系。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厦门一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兄弟”关联企业,两者均有同一位持股比例为49%的自然人股东。丹厦房产作为居间方,引入兄弟公司提供所谓的“融资服务”,最终以个人名义向卖方出借款项,并采用空白合同补签的方式让本应为收款方的卖方变成借款方,并确保买家在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因最终的借款合同是以于某个人名义签订,相应款项也由于某个人账户转出,“一房金融”并未体现在书面文件中。如果能够查明买方并非善意购买人,甚至与丹厦房产、“一房金融”、于某存在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那么本案将涉嫌诈骗,触犯刑律。

梁瑛律师建议,卖方可以采取几种解决方案:

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本案刑事犯罪事实成立,卖家作为受害人可要求犯罪嫌疑人予以退赃或予以赔偿。

其二,提起民事诉讼。对买家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之诉,可将中介列为第三人;对中介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失职给卖家带来的实际损失;对正在进行中的借贷纠纷,要根据证据来确定该笔款项的性质,是代付的购房首付款还是借款,若是前者,无需返还,如果是后者,恐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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