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蓝慧通讯员韩超柯惠青)交通事故导致水体污染,政府作为原告对当事人所在企业提起诉讼。3月27日,同安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赔偿责任人同日支付了全额赔偿款,至此,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正式结案。 去年3月底,某物流公司司机王某为抄近路违反相关规定,驾驶运载变压器油的大型货车进入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途货车侧翻,变压器油泄漏,流入附近鱼塘,造成鱼类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没有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市环保局同安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同安分站的环境监测人员对鱼塘及汀溪水库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若在接纳山间雨水后溢出,将威胁汀溪水库饮用水源安全。 为防止雨水大量流入鱼塘导致受污染水体溢出,同安区及时组织力量在汇水区挖掘导流沟引流,并采取“隔空抽离”方法,将受污染鱼塘的水全部抽空,转运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并用吸油毡吸附等措施降低鱼塘水中污染物浓度。 谁来为这次水体污染处置“买单”?按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同安环保分局对该案展开调查取证和材料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这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开展评估鉴定,最终评估因该污染事故造成应急处置、鱼塘主经济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去年11月,同安环保分局与当事企业磋商不成后,向同安区法院提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损害事实、责任承担和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意见。 据了解,这是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起污染事件也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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