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户外招牌该如何设置? 一、禁设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墙表面、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 2.影响建筑物的采风、通光、通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 3.使用霓虹灯、音频、电子显示屏、投影等设备,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影响市容市貌。 二、设置数量 1.严格按照“一店一招”设置。 2.大型商厦、综合商务办公楼宇等设置落地式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 3.建筑名称招牌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设置的,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块,原则上总数不宜超过2块。 4.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专用出入口的,应制作统一规格样式。 (2)对外无专用出入口的,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设置位置 1.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二层(含)以上如有独立出入口的,只能设置在门楣处;无单独出入口的,宜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2.设置落地式招牌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宜设在距离建筑物12米范围内,不得在距离建筑物20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 3.如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可在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置1块小型侧招。 四、设置规格 1.在底层设置的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2.店招设置的高度不大于顶端到地面距离的1/5;同一街道或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 五、管理办法 1.户外招牌设置无需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设置人可按照《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自行设置。 2.由所属辖区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采取事后监管模式进行管理,未按《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设置的,将劝告设置人自行整改,设置人不予配合的,将由辖区城管执法中队组织拆除。 3.如设置户外招牌超过《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规定的,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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