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法院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方共同探讨如何推动刑辩全覆盖工作落实到位。 厦门日报讯(文/本报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思法宣 图/本报记者 林铭鸿)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高院、省司法厅亦于近日出台意见,明确在厦门、泉州、南平开展刑辩全覆盖试点工作。记者了解到,我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正式推动刑辩全覆盖相关工作。 刑辩全覆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将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变动和影响?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召开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座谈会,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推进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展开探讨。 问 什么是刑辩全覆盖? 答 法院在审判阶段必须询问 被告人是否需要法律援助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具体来说,原本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通知辩护的只有以下几类被告人,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而刑辩全覆盖制度推行后,法院要将通知辩护的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送达时安排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值班的初级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也就是说,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必须要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辩护律师,因此,有力保障了更多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为推行刑辩全覆盖工作打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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