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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通报3起因侵犯民警执法权益被判刑案件

2018-03-21 14:06:25刘玮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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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1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刘玮)近年来,厦门警方大力加强维护民警执法尊严工作,对一线民警、辅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从现场管理,甚至肆意辱骂、殴打民警、辅警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按照“发生一起、依法严肃处置一起”的原则开展打击查处,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院起诉。

据统计,2017年以来,厦门公安机关侦办的妨害公务案件中,目前已移送检察院起诉和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占76.5%,其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已判决案件中,不法行为人被分别处以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的不等刑罚。

厦门警方对办理的侵犯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进行梳理分析,妨碍民警执法的情况常见有四种:一是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在接受调查时神志不清、行为失控;二是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现场情绪激动、行为过激而拒绝配合;三是路面交通整治过程中不配合执法;四是酒后驾车为躲避检查强行闯关。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这4类情况占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总数的89.35%。

同时,警方还发现,不少当事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片面认为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尚未意识到这些行为已触碰法律并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警方提示:

1.几种常见的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2.有关醉酒人员的处罚规定:醉酒人员违法犯罪,并不能因为犯罪时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而逃避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在警方查处的案件中,当事人大多因一时情绪激动或酒后神志不清而作出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事后均对自己行为表示十分后悔。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作为公民,有义务积极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绝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执法。同时,随着气温升高,亲友聚餐饮酒情况增多,市民群众切勿过量饮酒,避免出现酒后滋事、酒后驾车等行为。

案例一 因琐事妨碍民警执法,一女子被判拘役4个月

2017年4月26日12时许,王某(女,26岁,浙江人)与其男友前妻李某在翔安区马巷镇某小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报警称被人殴打。马巷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并口头传唤王某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王某因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在民警将其强行带离时,王某挣扎反抗并咬伤民警手背,后被执勤民警控制并带回。后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取保候审,10月12日转为逮捕。2017年10月12日,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4个月。

案例二 男子借酒劲损坏警车,因妨碍公务被判6个月

2017年5月27日2时许,奚某(男,41岁,厦门人)酒后在本市思明区湖滨北路特贸大厦前公交车站,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动手互殴。滨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欲将涉案的奚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奚某在警车内踢踹警车的左后车门,并将左侧车顶拉手弄断,将驾驶座椅边的透明档板损坏,后被民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因涉嫌妨害公务,奚某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7年8月21日,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三 男子酒驾又闯关,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判6个月

2017年5月7日凌晨3时许,张某福(男,42岁,厦门人)酒后驾车行驶至本市海沧区滨湖路排头村路口时,遇到海沧交警大队钟山中队民警设卡盘查。张某福为逃避检查,不顾民警已近身示意,驾车冲撞铁质路障牌强行闯关,将路障牌拖行至滨湖路与沧林东路红绿灯后,碰撞路口中间绿化带,又逆向行驶至海沧区天虹商场西侧附近辅道才停车。张某福下车后被追赶而来的民警抓获。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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