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同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4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适用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条约定月利息3.5%,付了两个月就不给了 去年5月,陈某向梁某借款40万元,说是生意周转资金所需,并写了一张借条交给梁某。 据梁某说,当天她先给了陈某1.4万元现金,之后又通过银行转账38.6万元。“当时陈某还给我发送短信,确认已经收到全部借款40万元。”梁某说,借条约定了借款利率按每月3.5%计算,但是陈某在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利息了,因此她将陈某夫妇起诉至同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 被告陈某则辩称,2017年5月12日对方只转账人民币38.6万元,根本没有那笔1.4万元现金的借款。法官审理查明,原告举示的短信内容“梁小姐,我收到40万借款了”,该短信显示的号码是陈某的手机号且陈某未申请鉴定,因此认定陈某已经收到借款40万元。 借款注明用于“生意周转”,妻子不必共同还债 陈某的妻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她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同安区人民法院查明,陈某与妻子于2017年9月离婚,这笔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某的妻子并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加盖手印,且否认与陈某存在借款的合意;其次,本案借款金额已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条载明资金用途为“生意周转”,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本案中陈某的妻子不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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