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湖法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名股东马某、卢某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和清算债权,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但欠下的债务谁来承担呢?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民事纠纷案。法院判决,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货款26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债务利息。 2004年底,马某、卢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工贸公司,卢某占90%股份,马某占10%股份。由于经营不善,至2007年9月,该公司累计拖欠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货款26万余元。为追讨货款,后者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欠债的工贸公司应向对方偿还货款。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该工贸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2012年,由于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审,该工贸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马某、卢某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未履行清算义务。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马某与卢某对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卢某一直未出庭,被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权利。出庭的马某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是卢某,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公司内部实际经营管理的划分,并不影响作为股东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另外,截至法院判决前,二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因此法院对马某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法院判决,马某、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公司所欠的2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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