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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3月15日讯 (记者 赖贵旺 通讯员思法)健身房歇业,顾客周小姐要求退还年卡和私教费用。结果,健身公司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为此周小姐和健身公司对簿公堂。今年“3 15”来临之际,思明区法院发布一系列消费维权案例。
按照周小姐的说法,2016年6月,她花1199元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年卡,另外还购买了私教课程。私教课程的费用是男友帮她用微信支付的,共6600元,付给了健身公司的职员小陈。2017年1月,周小姐发现健身房歇业了,于是,她要求退还剩余的年卡费用和私教费。
健身公司只同意退还剩余的年卡费用,理由是职员小陈早在2016年8月便离职,6600元并非周小姐本人转账,在公司的转账水单中体现的是其他会员的消费。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周小姐将健身公司起诉至思明区法院。在法庭上,健身公司提供了每日业绩明细表、私人教练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反驳周小姐。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小姐办理年卡并开通使用,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周小姐享受了健身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应支付该期间的服务费用。此后因健身公司暂停营业导致周小姐无法正常使用年卡,周小姐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年卡费用,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至于私教费,周小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并非其本人转账支付。她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小陈有权代表健身公司与其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因此,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与健身公司之间就私教服务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周小姐要求退还私教课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周小姐剩余年卡费用792.78元,驳回周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妥善保管证据
便于日后维权
主审法官表示,该院已经审理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建议消费者在享受健身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转账时要注意支付的对象,妥善保管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便于日后的维权。
【相关案例】
物品托运受损 当事人索赔3万元
无法提供发票 法院判赔1.8万元
去年4月,吴小姐将自己的一个小叶紫檀神台、一台三星液晶电视、一尊佛像等物品委托物流公司运送到莲前东路洪文五里。根据物流公司《托运单》后面的“物流服务条款”,吴小姐为此支付了运费共705元,其中含保价费180元。
据托运单记载,保价声明价值为3万元。结果,吴小姐在接收时发现物品有毁损。她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对物品进行拍照,但双方未一一核对每件物品的毁损程度。根据所拍的照片,小叶紫檀神台的玻璃、木条破损;液晶电视屏幕破损;但无法看清佛像是否毁损。
事后,吴小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3万元,并附购买物品的两张《收款收据》。两张单据均有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盖章,其中一张单据记载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分别为1.9万元、6000元;另一张单据记载液晶电视价格为5000元。
物流公司对液晶电视价格5000元无异议,但对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提出异议,表示无法理赔。
思明区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将托运物品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造成部分物品破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吴小姐未能提供合法发票证明原始价值,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物流公司并不认可,且物品经过使用也可能产生价值变动,因此,物品托运时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鉴定,由法院对物品价值及损失比例酌情确定。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姐支付损失赔偿1.8万元,驳回吴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