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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签合同 6600元健身私教费难讨回

2018-03-15 17:15  赖贵旺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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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妥善保管证据

便于日后维权

主审法官表示,该院已经审理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建议消费者在享受健身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转账时要注意支付的对象,妥善保管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便于日后的维权。

【相关案例】

物品托运受损 当事人索赔3万元

无法提供发票 法院判赔1.8万元

去年4月,吴小姐将自己的一个小叶紫檀神台、一台三星液晶电视、一尊佛像等物品委托物流公司运送到莲前东路洪文五里。根据物流公司《托运单》后面的“物流服务条款”,吴小姐为此支付了运费共705元,其中含保价费180元。

据托运单记载,保价声明价值为3万元。结果,吴小姐在接收时发现物品有毁损。她当场提出异议,工作人员对物品进行拍照,但双方未一一核对每件物品的毁损程度。根据所拍的照片,小叶紫檀神台的玻璃、木条破损;液晶电视屏幕破损;但无法看清佛像是否毁损。

事后,吴小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3万元,并附购买物品的两张《收款收据》。两张单据均有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盖章,其中一张单据记载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分别为1.9万元、6000元;另一张单据记载液晶电视价格为5000元。

物流公司对液晶电视价格5000元无异议,但对小叶紫檀神台、佛像的价格提出异议,表示无法理赔。

思明区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未将托运物品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造成部分物品破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吴小姐未能提供合法发票证明原始价值,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物流公司并不认可,且物品经过使用也可能产生价值变动,因此,物品托运时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鉴定,由法院对物品价值及损失比例酌情确定。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姐支付损失赔偿1.8万元,驳回吴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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