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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医疗救助可“一站式”结算

2018-03-15 07:50:01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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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叶允平/制图)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此次新政增加了救助对象,将特定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并大幅提高了普通残疾人的救助额度。此外,救助对象将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亮点1 整合保障对象

职业病病人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新出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是整合了旧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和旧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此前,两个旧办法分别规定了三类和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经过此次整合,统一调整为五类医疗救助对象(详见图表)。

其中,“参加厦门市城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首次被纳入救助范围。

非重度残疾人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调整后,其救助比例将由50%提高至75%,且年最高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2万元,救助力度大大加强。

亮点2 统一保障标准

越困难的群体 救助力度越大

整合后,新政也统一了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导报记者注意到,越困难的群体,救助力度也越大。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 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不过,属于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2.因交通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亮点3 完善服务手段

信息共享,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以前,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计生、残联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调整后,将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享受医疗救助时,以前,医疗补助费用要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再由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通过信息化的便捷服务,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

市民问答

两种身份如何享受救助?

问:我既是特困供养人员身份,又是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身份,请问我怎么享受医疗救助呢?

答:《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取其中一项核定救助金额。

是否对病种有限制?

问:请问医疗救助有没有对病种的限制呢?

答:没有设置病种限制。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低收入家庭救助金额多少?

问:我是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请问我最高可以享受多少金额的救助?

答:《办法》规定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之外,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85%的补助,并且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救助不超过2万元,住院救助不超过10万元。

名词解释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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