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 完善服务手段 信息共享,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以前,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计生、残联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 调整后,将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享受医疗救助时,以前,医疗补助费用要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再由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通过信息化的便捷服务,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 市民问答 两种身份如何享受救助? 问:我既是特困供养人员身份,又是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身份,请问我怎么享受医疗救助呢? 答:《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取其中一项核定救助金额。 是否对病种有限制? 问:请问医疗救助有没有对病种的限制呢? 答:没有设置病种限制。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低收入家庭救助金额多少? 问:我是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请问我最高可以享受多少金额的救助? 答:《办法》规定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门诊或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之外,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85%的补助,并且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救助不超过2万元,住院救助不超过10万元。 名词解释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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