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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2018-03-12 18:34:35刘玮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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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2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刘玮)近日,记者从厦门市教育局了解到,经报厦门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规划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印发《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厦教基〔20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厦门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十二五”期间共新增公办幼儿园99所,新增3万个学位。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及“二胎”政策的实施,适龄入园儿童迅速增加,幼儿园学位供给不足问题突出,预计近年内厦门将迎来幼儿入园高峰。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位供给不足问题,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等有关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市规划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台《暂行办法》,为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本次《暂行办法》共分十一条,对举办者条件、选址要求、园舍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办园规模、师资配备标准、保教基本要求、卫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设置申请、有效期等11个方面提出明确规定。《暂行办法》的主要创新点是对改建幼儿园达到消防技术标准,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相关手续。

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等规定,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者条件

申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其中:申办者必须为中国公民或法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选址要求

举办地点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布局规划。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其中:

1.幼儿园幼儿教学及生活活动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并有2个以上(含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严禁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

2.租赁园舍的,租赁合同应不少于3年。

3.校舍必须通过建筑质量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园舍基本要求

6班建议总建筑面积为2193平方米以上,9班建议总建筑面积为3145平方米以上,12班建议总建筑面积为4003平方米以上。

园舍内应设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幼儿厕所(男女分开)、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办公用房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有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

其中:

1.活动室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2.每班幼儿厕所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要求

1.班级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图书架、饮水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紫外线消毒灯等。

2.保证幼儿午睡一人一被一床位。

3.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4.按照《厦门市民办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配备安全、卫生的教玩具。自制教玩具应美观、安全、卫生。

五、办园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六、师资配备标准

民办幼儿园应按《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其中:

1.园长应取得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并取得教师资格、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保育员应经过区级以上(含区级)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厦门市幼儿师资培训机构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接受过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6.有犯罪、吸毒记录、精神病史、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保教基本要求

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幼儿园岗位责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教师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落实《厦门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要求》。

八、卫生要求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在招生前应当取得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自办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安全管理要求

落实《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安防设备,配备经过公安部门专业培训的并获得保安资格证书的专兼职保安人员,寄宿制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十、设置申请

(一)筹设

经评估,尚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可向区教育局申请筹设,教育部门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正式设立

符合上述1-9项要求的,可直接向区教育局申请正式设立,教育部门在2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其中:对改建幼儿园达到消防技术标准,但用地性质为非教育用地的,规划部门无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相关手续。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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