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规
11类食品“一品一码”
将实行追溯管理,最高罚2万
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我省将对11类食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其中,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最高将处2万元罚款。
据了解,这11类食品为: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以及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所谓“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按照《办法》要求,我省将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共享。
《办法》还规定,对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监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已初步实现食品安全“一张网”监管、溯源信息“一站式”查询、市场监管“一张图”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郭勇毅表示,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计划在年底前将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纳入追溯系统管理;加快推进“一品一码”建设,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一品一码”全覆盖;通过升级完善“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在省级平台上线前,实现与省局追溯数据的互联互通。
全国新规
网售医疗器械线下应有实体店
厦门日报讯(记者陈泥)3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线下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办法》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的企业具备线下实体店。
《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分别向市级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规定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入驻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等管理制度,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产品,应立即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报告。
《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应是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能销售给个人。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建立国家级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推出八项改革举措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改委去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本报讯(记者陈泥)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投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将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投诉的具体处理程序,如受理条件、时限、处理方式等,尤其是细化了时限、期间的计算,有助于及时、规范地处理投诉。
依据《办法》,供应商以为采购文件、采购进程、中标或者成交成果使本人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在晓得或者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告诉质疑供应商和其余有关供应商。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办错案将被追责
本报讯(记者袁舒琪)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所谓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