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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租欠13万物业费一分没交 名汇广场耐克专卖店昨“关门”

2018-02-10 17:03:21陆佳飞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夏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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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他们从没交过物业费

“从2015年5月入驻至今,将近三年,这家耐克专卖店从没交过物业费。”昨天中午,名汇广场物业负责人钟经理向导报记者介绍。

店面租赁合同缔约第七条备注:“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税费以及甲方因出租所得产生的税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

“商场工作人员每次拿催缴单过去,他们里面的店长都说会向总部汇报批准,但是几年过去了也没给我们任何回复。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究竟是经营不善,还是想恶意拖欠店租和物业费。”物业负责人钟经理介绍,这家店一共拖欠物业费31095元。

究竟是没钱履行合约,还是有钱也不履行合约?对于物业的质问,邱主管表示会向上级汇报,“这个问题我同样没办法回答,还是需要总部做决定”。“不知道上海锐力总部是否知道分公司的这些行为操守,这是讲诚信、重契约的企业风范吗?”物业工作人员和房东刘女士充满无奈。

律师观点

房东可以没收定金

对此,导报记者采访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刘佩娟律师,刘律师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定金是合同当事方约定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刘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承租方交付给出租方履约定金,在租约还未到期的情况下,承租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出租方有权没收定金,不予退还。

具体而言,承租方在租约到期前擅自中止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给出租方造成了损失。房东作为出租方可以没收定金,并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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