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3名游客在旅途中受伤 “途牛”被判赔72万

2018-02-07 14:4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游客在旅行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旅行社要不要赔偿?近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未能保障旅游安全,被判赔偿厦门3名游客72万余元。

经查,事故发生前,朱女士、陈女士和朱先生等三人向途牛厦门分公司购买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上清溪动车2日游旅行套餐。随后,朱女士等三人前往旅行。

就在行程即将结束时,意外发生了。2015年5月20日,朱女士等三人搭乘途牛安排的车辆前往火车站,途中与相向而来的货车相撞,事故致朱女士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认定,这起事故由肇事的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而受害游客朱女士等三人不负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朱女士等三人中,一人曾被下病危通知,属于九级附加二处十级伤,另有一人为十级附加十级伤残等级。

事发后,朱女士等三人将途牛告上法院,索赔三人经济损失137万余元。三名原告起诉认为,厦门途牛未能保障游客安全,使用没有旅游车资质的私家车接送,应支付3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0多万元。

面对高额索赔,被告厦门途牛答辩说,这起案件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途牛认为,他们与侵权责任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们安排的接送人员没有过错。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确保原告的旅游安全。本案3位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基于旅游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因此,思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求,要求途牛向朱女士等三名游客赔偿72万余元经济损失。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