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一审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经法院依法传唤,王先生、王太太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原配偶王太太虽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加盖手印,但本案借款金额为3万元,数额不大,且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买卖房子、急需资金向银行解押房产证”,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本案借款为王先生、王太太共同债务。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郑的诉讼请求,要求夫妻王先生和王太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债权人应该在形成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法官说法 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的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了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债权人须举证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当中,因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因此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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