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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十大案例

2018-02-02 23:58:58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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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苏大鹏)记者今天从厦门市旅发委了解到,厦门旅游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乱象,尤其对顶风作案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以及较大金额处罚的旅行社作出点名通报,有力打击了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也警示了全市旅行社企业要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去年厦门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省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部署,针对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了“春季行动”“暑期整顿”“秋冬会战”等一系列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查处50起,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6份,共计罚款金额达101万元。

案例1

行侠游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旅游市场“秋冬会战”督查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厦门行侠游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孟某一行在厦门旅游的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明,行侠游旅行社接待孟某一行共向组团社山东淄博H旅游有限公司收取地接团费每人260元,共计12480元,但经核算,该团地接成本共计为16508元,实际产生亏损4028元。

为弥补损失,行侠游旅行社安排孟某所在的团队到武夷山等地的购物店购物,获取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通过安排龙泉宝剑、闽南神韵等行程获取额外收入,最终获利1132元。

行侠游旅行社已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行侠游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2元,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林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元,并处罚款一万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天乘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厦门天乘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天津游客W女士一行的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明,天乘旅行社给组团社的地接报价为4480元,但经核算,该团地接成本为13477元,实际产生亏损8997元。为弥补损失,天乘旅行社收取了需另行付费的自费项目费用398元/人,并安排W女士所在团队进入自贸区的3家购物店,获取这3家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最终亏损1189元。

天乘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样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天乘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旅行社未征得游客同意委托他社履行合同义务

2017年2月,某媒体两名记者通过“携程旅游网”报名,参加厦门B旅行社组织的“云水谣一日游”遭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

经查明,B旅行社作为携程旅游网的供应商承接了暗访记者所报名的团队。B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漳州市Y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接待该团队,由Y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云水谣一日游”包价旅游合同,违反了《旅游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B旅行社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旅游购物项目

2017年2月,某媒体记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报名参加“厦门+鼓浪屿4日3晚跟团游”,在游玩鼓浪屿行程中被增加了旅游购物项目。

经查明,暗访记者参加的是C旅行社组织的纯玩团,该社导游邱某未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游览,在游玩鼓浪屿行程即将结束前擅自带领游客进入新四海购物店活动,邱某擅自增加了旅游购物项目,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邱某作出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旅行社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J旅行社未能按要求提供团队档案。经查询福建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发现J旅行社4月份有生成团队电子派团单的数据。该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经查明,J旅行社擅自将门票签单、电子派团单售卖给其他旅行社和个人,并同意以J旅行社的名义操作团队。该行为属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旅游法》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J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七十元,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郑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旅行社未取得经营许可操作赴台游业务

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在X旅行社查获一份“花好月圆”台湾八日游行程单。X旅行社未取得经营许可操作赴台游业务。

经查明,“花好月圆”台湾八日游行程单系福建S旅行社系统平台产品宣传单。S旅行社接受游客李某、王某报名并与二人签订赴台游合同后,将二人转交给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X旅行社,并由X旅行社将此二人再次转交给龙岩Z旅行社,由Z旅行社具体组织李某、王某某“花好月圆”台湾八日游行程。

S旅行社向X旅行社支付了团费,X旅行社向龙岩Z旅行社也相应支付了团费。X旅行社从中获利212元。由于X旅行社不属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旅行社,因此,X旅行社操作李某、王某某赴台游业务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厦门X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二元,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林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

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全国旅游投诉热线12301提供的举报线索,对G旅行社组织泰国六日游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发现,2017年1月,张某等5人参加G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旅行社在行程安排过程中,未与游客协商,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擅自安排购物活动。行程结束后,张某向12301平台进行投诉。

经查明,G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了具体购物场所,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G旅行社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朱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旅行社违反《实施细则》额外收取费用

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厦门K旅行社与游客黄某、林某生、林某林等人签订的泰新马10日游合同中载明了“老人附加费”300元/人的内容。

经查明,K旅行社在未提供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在合同中载明收取了“老人附加费”300元/人的内容。该行为属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K旅行社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在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秋冬会战”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Y旅游公司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经查明,Y旅游公司与万某、陈某等多名游客签订的厦门一日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导游姓名”“出发时间”“出发地点”“签约地点”“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Y旅游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旅游“接待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17年8月6日,游客孙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帖称在厦门旅游期间遭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发现,接待孙某的所谓“鼓浪屿接待点”并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

经查明,孙某一行6人被网约车司机带去位于集美孙厝的“鼓浪屿接待点”报名参加厦门二日游,孙某等人向该“接待点”支付了2196元旅游费用。该“接待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接待点负责人李某组织孙某等参加二日游的行为已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厦门市旅发委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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