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旅行社违反《实施细则》额外收取费用 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厦门K旅行社与游客黄某、林某生、林某林等人签订的泰新马10日游合同中载明了“老人附加费”300元/人的内容。 经查明,K旅行社在未提供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在合同中载明收取了“老人附加费”300元/人的内容。该行为属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K旅行社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 在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秋冬会战”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Y旅游公司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经查明,Y旅游公司与万某、陈某等多名游客签订的厦门一日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导游姓名”“出发时间”“出发地点”“签约地点”“游览项目的具体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Y旅游公司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旅游“接待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17年8月6日,游客孙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帖称在厦门旅游期间遭遇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发现,接待孙某的所谓“鼓浪屿接待点”并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 经查明,孙某一行6人被网约车司机带去位于集美孙厝的“鼓浪屿接待点”报名参加厦门二日游,孙某等人向该“接待点”支付了2196元旅游费用。该“接待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接待点负责人李某组织孙某等参加二日游的行为已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厦门市旅发委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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