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父亲竟然以3万元的价格把亲生女儿卖了 被判五年六个月

2018-01-31 17:30  陈捷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3岁女儿,卖了3万元

通过微信,李某多次将亲生女儿的照片及视频发给张女士观看。张女士看了照片和视频,也很喜欢李某女儿,就让李某将女儿送到上海给她。

不过,李某提出,要让张女士给3.5万元抚养费作为补偿,还说他父母带他女儿到3岁不容易。同时,李某承诺,拿了钱以后,就不会再去打扰张女士。

张女士也觉得一个小孩带到3岁不容易,也大概需要这么多钱,所以就同意给李某3万作为补偿。

2017年3月,李某瞒着父母,将女儿从厦门带至上海,以3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张女士。当晚,双方签了送养协议后,张女士先将2.5万现金给李某,并承诺等月底将孩子带回老家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再将5000元余款转给李某。

家人报警,男子被判刑

不料,李某卖掉女儿后,李某父母多日未见孙女,起了疑心,就让李某的哥哥报警。很快,李某就被警方抓获。

一周后,民警在上海找到李某的女儿。目前,李某女儿已被解救,交由李某的父母抚养。

同安区检察院起诉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近日,同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